孤寡老人去世留百万遗产,邻居竟继承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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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08 14:00

孤寡老人去世三年后

突然冒出一笔价值百万元的遗产

更让人意外的是

遗产一半竟分给了邻居

这是怎么回事儿呢?

今天西法君要给大家讲的是一个温暖的故事,主人公是一位善良的邻居徐惠明,他与和村里的孤寡老人苏奶奶做了几十年的邻居。苏奶奶的丈夫很早就去世了,她无儿无女,一直一个人生活。徐惠明见老太太一个人多有不便,就经常帮她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30年来,徐惠明对苏奶奶是无微不至,老人房子塌了就接回自己家一起住,房子拆迁老人不愿意走,就在村里为老太太租了房子,时常抽时间回来看望她。后来老人生活不便住进了敬老院,徐惠明也是随叫随到。直到2016年,苏奶奶去世,徐惠明为她跑前跑后买墓地、办丧事,将老太太安心地送走。

因为苏奶奶是村里无房的孤寡老人,她生前申请过80平方米的宅基地用于建房。意外的是宅基地在老太太去世一年后才批下来。今年年初,苏奶奶申请的宅基地所在区域面临拆迁,可以获得上百万元的拆迁款补偿,这百万元拆迁巨款怎么处置成了难事。

据了解,老人生前与徐惠明有过协议,约定苏奶奶的生前赡养及后事全由徐惠明负责,所有费用也由徐惠明承担,老人名下所有财产在其过世后全部由徐惠明继承。但当时,老人名下只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再加上双方也没什么法律意识,徐惠明当时根本没把这份协议当回事。所以那张协议上,苏奶奶只交代了相关事宜,并没有签字。

西法小贴士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指农民失去土地后,多会出现收入来源不稳定的情况,而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无力考虑和承担失土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我国各地相继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

徐惠明对苏奶奶无微不至的照顾,村里人都看在眼里,大家都觉得这笔遗产应该由徐惠明来继承。于是在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洪秋国的建议下,徐惠明在向有关部门咨询后,决定向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受理了该案,并在慈城山东村对案件进行现场调解,现场的村民们对老徐纷纷点赞。在法官主持下,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苏奶奶这处宅基地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按照规定,应归集体所有。但同时法律也有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分得适当的遗产,徐惠明照顾了苏奶奶30多年,时间跨度较长,实属不易,应予褒扬。符合法律规定的“扶养较多”情节,因此徐惠明分得一半的遗产。此外,考虑到村里的老人较多,为进一步倡导徐惠明这种慈孝行为,村集体所占的苏奶奶遗产将在逢年过节时作为福利分发给村中老人。

在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对遗产分配做了一些新的调整,下面跟着西法君去看看吧。

普法小课堂

01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继承和遗赠的一般规定】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02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03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抚养协议】 自然人可以与被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遗赠的权利。

04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05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徐惠明照顾苏奶奶的感人事迹,让众多网友纷纷竖起大拇指。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却又充满温情的处理方式,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彰显了司法的浓浓人文情怀。司法有温度,人间有真情,西法君为徐慧明和融情于法的法院人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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